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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5〕224号)要求,决定集中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核查对象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的船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辖区内相关信息)。
三、核查内容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4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核查工作流程》(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好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深入开展核查。对沿海省际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逐家核查企业后填写《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含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委托代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应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配合)。
(三)加强信息共享。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在核查过程中,就辖区内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已取得DOC证书的,通报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发生过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并承担对等以上责任的企业,可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核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四)加强抽查核验。
我厅将按要求对本省的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重点检查本辖区内注册、在异地经营的企业。(具体另行通知)
(五)做好总结报送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辖区核查工作总结(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分析说明原因)、相关附件(附件4—7、附件8—11)、辖区内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核查报告书》(包括附件,应为管理部门盖章版本)电子版按照附件1流程报送至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未尽事宜,请联系:马财林,0771—2115367;莫国亚,0771—2115623。
附件:1.核查工作流程
2.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
3.核查报告书(含辅助业)填写说明
4.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5.辖区内所有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6.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7.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
8.国际年度核查报告书
9.国际营运船舶情况表
10.国际核查情况表汇总
11.国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
12.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专项核查情况表
13.广西水路运输年度核查人员汇总表
1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
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5〕224号)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海事局,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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